九七前,很多人以為他們不明法律,是因為法律是用英交寫的。如今,香港所有法例條文已有中文版了,但他們是否可以因此清楚明白法律呢?答案當然不是。事實上,對一個受過專上敎育人士來說,用英文寫的法律難明,而用中文寫的法律就更加難明了,為什麼呢?因為很多所謂中文法例,其實是將英文法例生硬地翻譯過來,而為了使兩個文本的法律意義相等,譯者只得照抄英文本的句子結構,及另創大量新的中文法律名詞,然後,就見字譯字,所以,中文法例就變成不中不西的怪物了,這些中文法例不依中文慣用語法,夾雜了大量用中文寫成的英文連接詞彙及不知所謂的法律名詞 (例如在稅務條例中,將lump sum payment硬譯為「整筆收入」,而不譯作通用易明的「一次過的大筆收入」),這樣譯寫出來的中文法例,即使是中文良好的華人律師,亦覺得難以卒讀,而改用英文本來理解法例,若是不懂英語的普通華人,在沒有英語文本幫助下,要讀通中文法例,那就像是大海撈魚那樣艱難。
法例的解釋,須參考稅例的上文下理(reading the law in its context),然後以正常文法上的意義(ordinary grammatical meaning)為準。這個定律和語意定律相近。簡單來說,就是在解釋稅例裏的詞彙時,必須以正常文法解讀「整段」法例,而不可以斷章取義,孤立地去曲解某個詞彙。
寬免意圖定律 mischief rule
在解讀法例時,法官會考慮當時立法原意(the law intent)。在解釋稅務法例時,這個定律只適用於寬免 (relief)和豁免(tax exemption)。此外,這個定律通常只會在語意定律(literal rule) 和黃金定律 (golden rule)未能有效定解釋稅例時,才會引用。
此外,在解讀法律時,還有兩個法律假設(presumption)值得一提,就是(1) Natural justice will apply. 即是法律是以符合公義為準 (2) No inconvenience or unreasonable demands will be placed on the public unless this is laid down in the Ordinance. 即是法律的原意是不對人民造成不便或苛索。
此外,香港實行普通法(common law)及衡平法(equity law),法官在判案時,若有關爭議沒有寫在 成文法中,或者成文法中寫了一些原則,但沒有具體細節或如何應用原則時,法官亦會參考其他實行普通法國家的判例,當然,香港的法官亦可以在判案時,提出他對法律的解釋,這些法官解釋,是法律的一部份,統稱為「判例法case law」。另外,特區首長---亦可根據法例---會同行政會議,頒佈一些法令(order by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除了上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分類,其實,法律還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類,例如:有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和國內法(municipal law);有國家憲法(constitutional law)、香港基本法(basic law)和人權法(law of human rights);有公共法(public law)和私人法(private law)。當然,最常用的法律分類是刑事法(criminal law)和民事法(civil law)了。
至於刑事法(criminal law),刑事法主要涉及犯罪(crimes),例如:姦淫擄掠、殺人放火、濫用暴力、開賭販毒、偷竊詐騙、貪贓枉法、叛亂造反…等罪行。在極嚴重的刑事案中,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的法官須會同陪審團一起審案,陪審團(jury)通常是用電腦隨機在入境處的人口資料內選出,一般重案需七位陪審團員(juror) (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亦可下令改為九位) 。由於大多數法官只精通英語,所以審訊大多以英語進行,而輔以中文翻譯。而由於審訊用英語,所以陪審團員亦必須懂英語,為了符合這個語言能力條件,抽選會基於市民向入境處提供的資料而抽出會說英語的市民,一般來說,電腦會挑選那些在申領身份證時填寫受過專上教育的人士,事實上,很多人說,香港陪審團的質素較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抽中的為高,但亦有人批評,這個語言能力條件剝奪了低下階層出任陪審團的權利和義務。當市民收到法庭通知出任陪審團員時,按照法律規定,他必須按法庭信件指示在指定日期時間到庭,然後,他會在庭上再被抽選,若被抽中而有特殊理由(例如認識受害人或英語不好),他可當庭向法官申請免役。此外,被告及其律師亦可反對某人出任陪審團員。在審訊中,陪審團的作用是在法官的帶領下對被告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決,一般而言,判決會以大比數通過,例如五對二或六對一,而在謀殺案中,更須全體一致通過。
在法理上,刑事檢控的舉証尺度是「沒有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而民事案件的舉証尺度是「衡量各方的可能性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事實上,刑事檢控的舉証尺度較民訴訟事嚴謹得多,一個控罪在民事訴訟上成立,並不意味它在刑事檢控上會成立,因為刑事案裏需要更多更強的證據;由此類推,如果一個控罪在民事訴訟上也不成立,那麼,它在刑事檢控上就會多數不成立了。
大體上,民事法(civil law)涵蓋了合約法(law of contract),侵權法(law of tort),信託法(law of trust),家事法(law of family) ... 等項目。而在這些項目下,則涵蓋了各式各樣的民事法,例如,合約法會涉及獨資業務、合夥業務、有限公司業務、僱傭關係、強積金、貨物買賣、代理、擔保、保險...等,而侵權法會涉及滋擾、疏忽、版權...等,而家事法會涉及婚姻及遺產繼承等。
香港的審判制度,主要參照英國,所以與英國現行的相似。當然,九七回歸之後,香港的終審法庭不再設於英國的樞密院內,根據基本法,香港設立自己的終審庭(Court of Final Appeal)。在終審庭 下,設有上訴庭(Court of Appeal)、原訟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裁判署(Magistrate Court)以及各種專門法庭(例如: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勞資審裁署(Labour Tribunal)、小額錢債庭(Small Claims Tribunal)...等。